委托合同纠纷律师咨询电话-合同纠纷几年内有效

发布时间:2023-02-06 13:21:31 来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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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借款合同是否适用合同履行地管辖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曾明确规定口头买卖合同(原称口头购销合同)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在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担保,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骗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这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

民诉法第二十三条是有关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规定,如无司法解释或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外,在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时,应适用这一规定。1996年的司法解释只规定口头购销合同不适用履行地管辖,并未对其他类型的口头合同作出特别规定,因而其他口头合同问题仍应依照民诉法第二十三条适用履行地管辖。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的欺诈人对外宣称拥有某项目的立项信息或任务要对外转让,诱使对该项目感兴趣的单位或个人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中一般约定将该信息或项目转让给对方,而由对方支付前期所付出的费用和转让费。受欺诈人往往被该信息或项目所能预期的巨大经济效益所诱惑而与对方签订合同并支付了所谓的有关费用和转让费,而实际上并没有该项目或该项目所能达到的效益很有限。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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